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11號聲請人 蘇添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土地銀行永康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BTA0000000~BTA0000000之支票17紙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均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完整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其票據無效,既為無效票據,則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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