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27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黃東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東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東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東展已合法收受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讓與通知之送達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