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80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邱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陸仟捌佰壹拾
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萬叁仟
壹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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