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勝智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對於本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7號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327號駁回上訴),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本件再審聲請人雖併向本院提出告訴云云,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告訴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法院並非受理告訴之機關,本件再審聲請人如確欲為告訴,自應敘明事實另向管轄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林水城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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