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再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0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洪俊誠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88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8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洪○誠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松檀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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