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台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台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康台生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2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歷審判決在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審酌受刑人康台生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判處有期徒刑
1年、16年,及所犯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犯罪性質,定受刑人康台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7月,至受刑人康台生附表編號1部分,雖經執行完畢,核屬執行指揮時應予扣除問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