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56號聲請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邱森輝 相對人 林貞祥 相對人 方亞慧 相對人 賴桂雲 相對人 楊柏豪 相對人 楊承傑 相對人 楊承恩 相對人 楊涪濤 相對人 陳懿瑞 相對人 葉玫倫 相對人 華應榮華敏 之繼承人相對人 華應姮 兼華敏之繼承人相對人 蔡麗華 兼華敏之繼承人相對人 華彩利 即華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給付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8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案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被告即相對人按原判決附表七所示比例負擔。嗣相對人等(葉玫倫除外)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字第118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按該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分別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費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預納人│├───┼──────┼───────┼────────┤│1│一審裁判費│10900│聲請人│││(不含撤回部│││││分,撤回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不列入計│││││算)│││├───┼──────┼───────┼────────┤│2│一審裁判費│8283│聲請人代財政部賦│││││稅署繳納(參一審│││││卷一第261頁反面│││││)│├───┼──────┼───────┼────────┤│2│測量費(一)│21125│聲請人│├───┼──────┼───────┼────────┤│3│測量費(二)│11550│聲請人│├───┴──────┴───────┴────────┤│共計:51858元│└───────────────────────────┘附表┌────┬───────────┬──────────┐│姓名│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元)│├────┼───────────┼──────────┤│林貞祥│00000000分之0000000│2863│├────┼───────────┼──────────┤│方亞慧│00000000分之168000│423│├────┼───────────┼──────────┤│賴桂雲│00000000分之168000│423│├────┼───────────┼──────────┤│ 楊培濤 │00000000分之0000000│4187│├────┼───────────┼──────────┤│ 陳懿端 │00000000分之0000000│4187│├────┼───────────┼──────────┤│楊柏豪│00000000分之0000000│4187│├────┼───────────┼──────────┤│楊承傑│00000000分之0000000│4187│├────┼───────────┼──────────┤│楊承恩│00000000分之0000000│4187│├────┼───────────┼──────────┤│葉玫倫│00000000分之206000│519│├────┼───────────┼──────────┤│蔡麗華│00000000分之0000000│6674││華應榮││││華應姮││││華彩利││││上四人為││││華敏之繼││││承人│││├────┼───────────┼──────────┤│蔡麗華│00000000分之0000000│6674│├────┼───────────┼──────────┤│ 蔡應榮 │00000000分之0000000│6674│├────┼───────────┼──────────┤│華應姮│00000000分之0000000│6674│├────┴───────────┴──────────┤│備註:計算方式採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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