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度重附民字第一0九號
原告甲○○
己○○同被告匯豐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丙○○
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