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九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郵局快遞便利袋( 紀文慶 )壹包、郵局快遞便利袋( 邱淑貞 )壹包、信箱(信件)袋壹宗、改善現象及建議事項單壹批、腳模型(穴道)壹支、病歷單壹批、膠囊捌瓶、青草藥壹包、膠囊壹包,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一一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確定,九十八年三月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郵局快遞便利袋(紀文慶)一包、郵局快遞便利袋(邱淑貞)一包、信箱(信件)袋一宗、改善現象及建議事項單一批、腳模型(穴道)一支、病歷單一批、膠囊八瓶、青草藥一包、膠囊一包(詳九十七年保管字第一四○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一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以九十七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一五七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並於九十八年三月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一一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一五七號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書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郵局快遞便利袋(紀文慶)一包、郵局快遞便利袋(邱淑貞)一包、信箱(信件)袋一宗、改善現象及建議事項單一批、腳模型(穴道)一支、病歷單一批、膠囊八瓶、青草藥一包、膠囊一包(詳九十七年保管字第一四○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