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