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皓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皓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皓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雷皓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101.7.3為警採尿時回│101.7.10為警採尿時回│101.4.14(聲請書誤載││犯罪日期│溯9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為4.16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毒偵字│新北地檢101年毒偵字│新北地檢101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687號│第4687號│第2975號││││││├───┬────┼──────────┼──────────┼──────────┤││││││││法院│新北地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108號│同左│101年度簡字第64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0.8│同左│101.10.31│├───┼────┼──────────┼──────────┼──────────┤││││││││法院│新北地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1年簡字第6108號│同左│101年簡字第6453號││判決││││││├────┼──────────┼──────────┼──────────┤││判決│101.11.3│同左│101.11.23│││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所有案件執行中│└───┴─────────────────────────────────────┘┌────────┬──────────┬──────────┬──────────┐│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7.26││││││││├────────┼──────────┼──────────┼──────────┤││││││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569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簡字第78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9│││├───┼────┼──────────┼──────────┼──────────┤││││││││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簡字第7895號││││判決││││││├────┼──────────┼──────────┼──────────┤││判決│102.2.2│││││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