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雙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24號、111年度偵字第2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雙鳳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許雙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一)於民國110年3月25日13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駿旺生活百貨莒光店」(下稱上開生活百貨莒光店),趁無人看守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外展示架之衛生紙2串(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5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該商店實際負責人 蔡照興 發現衛生紙遭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影像,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於110年9月21日5時58分許,至上開生活百貨莒光店,趁無人看守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外展示架之衛生紙4串(價值共計500元),得手後置於電動自行車(聲請意旨誤載為電動機車,逕予更正)踏板上欲離去。復於離開現場之際,因上開電動自行車失去平衡而摔倒於人行道,經該商店員工察覺店外有聲響而前往查看,始知悉衛生紙4串遭竊而由該店員工自行取回,許雙鳳則趁機騎乘上開電動自行車離開現場。
(三)於110年9月28日15時15分許,在上開生活百貨莒光店,趁無人看守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外展示架之衛生紙2串(價值共計25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該商店實際負責人蔡照興發現衛生紙遭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影像,始循線查獲上情。
(四)於110年11月29日13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小北百貨德民店」,趁無人看守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外展示架之衛生紙2串(價值共計138元),未即結帳即置於上開電動自行車踏板上離去,得手後據為己有。嗣該商店店長 黃至順 發現衛生紙遭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影像,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雙鳳於警詢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照興、黃至順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影像擷取照片2張【佐證上開事實及理由一、(一)所示犯行】;監視影像擷取照片7張【佐證上開事實及理由
一、(二)所示犯行】;監視影像擷取照片4張【佐證上開事實及理由一、(三)所示犯行】;監視影像擷取照片4張【佐證上開事實及理由一、(四)所示犯行】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價值;兼衡被告就上揭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竊得之衛生紙4串,於案發當時由店員拾回乙情,業據告訴人蔡照興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影像光碟擷取照片1張在卷可稽,是其就該次犯罪所生損害稍獲減輕;並考量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蔡照興、黃至順所受損害,暨其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前已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被告就上揭事實及理由欄一、(一)、(三)、(四)犯行所竊得物品(均為衛生紙2串),皆係為被告各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蔡照興、黃至順,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於被告各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就上揭事實及理由欄一、(二)犯行所竊得之衛生紙4串,係被告該次犯罪所得之物,然於案發當時業由店員拾回乙情,如前所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均不予以宣告沒收。
(三)上開沒收依刑法第40之2條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宣告刑及沒收)1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示許雙鳳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衛生紙貳串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示許雙鳳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三)所示許雙鳳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衛生紙貳串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如事實及理由欄一、(四)所示許雙鳳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衛生紙貳串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