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甲○○
            7樓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2月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2月6日起至民國95年10
月15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95年10月15日。
(五)利息:年息10%計付。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乙○○、 黃春隆
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共借款10,000,000元,約定依本票之到期
日清償,並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
五十計算違約金,詎債務人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