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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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68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務人 林建祥 (原名: 林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建祥即林建志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0,050元整,及其中10,000元整自民國106年0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6年0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相對人林建祥即林建志於民國100年03月03日向聲請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40,000元整,並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2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民國105年01月21日得標。
三、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1),該筆信用貸款之期數為應繳付剩餘期數-1(詳第十七條);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十八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詳第十九條)。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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