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4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耀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549,150元、發票日民國107年5月15日、到期日107年9月15日)之正本一紙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