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張林蓮鳳 被告 羅詠元 被告 陳韋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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