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承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承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承翰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鈞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3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34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