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322號上訴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堂宮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春桐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肆萬玖仟零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