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五一號
原告基隆市暖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