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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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五一號
原告基隆市暖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