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 王聖勛 即 王阿娥 之繼承人
王啓民 即王阿娥之繼承人兼上開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炎煌 即王阿娥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92-ND-0000000│30│30000│├──┼────────────┼───────────────┼──┼───┤│0002│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0003│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1│500│├──┼────────────┼───────────────┼──┼───┤│0004│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1│1000│├──┼────────────┼───────────────┼──┼───┤│0005│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1│575│├──┼────────────┼───────────────┼──┼───┤│0006│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104-ND-0000000│3│3000│├──┼────────────┼───────────────┼──┼───┤│0007│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1│7│├──┼────────────┼───────────────┼──┼───┤│0008│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104-ND-0000000│3│3000│├──┼────────────┼───────────────┼──┼───┤│0009│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