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24號原告 許文玉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告 黃繼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季鴻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24號原告 許文玉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告 黃繼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