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49號追加原告 江慧芬
李秋志 尤德興 尤阿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陳宏彬 律師 林芝羽 律師追加原告 蘇怡如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其等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伍拾伍萬玖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 肆萬肆仟 肆佰陸拾壹元,尚欠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