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利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告 林健標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 葉泓志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臺灣高爾夫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陳茂仁 訴訟代理人 李素香
諶亦蕙 律師 郭鐙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⑴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提出68年至今之「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並說明「台灣高爾夫俱樂部」與「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係內部關係,抑不同單位?二者財務及運作是否各自獨立?⑵兩造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1週,具狀就加入「台灣高爾夫俱樂部」成為會員者,該會員締約對象?規範彼此之締約內容?締約內容於本件之適用等情,表明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