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593號聲請人昇陽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鶴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是否已向發票人「提示」,並陳明提示日為何。
二、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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