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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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578號聲請人澧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淮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坤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鄭坤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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