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2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蒲素芳
許玉佳 被告 林清學
林楊賜林清男 林秀梅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本件借款之相關文件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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