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68號原告 陳謝采吟 被告 王朝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路○區○○段○○○○號土地,其中面積88.07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2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4,104元【計算式:7,200×88.07=634,10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