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21號

原告 陳裕升

陳俊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

被告 李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系爭本票之票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38,620元,原告尚應補繳7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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