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3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周威
       周炫
法定代理人  謝燕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周明進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明進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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