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9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被 告 藍翊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與訴外人 藍翊軒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肆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非在本院轄區內
,惟依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第18條所載(
見本院卷第10頁),有關本借款債務訴訟,合意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對於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藍翊軒前就讀遠東科技大學時,邀同訴外
人 藍少強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額度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之系爭借據,另於民國107年7月11日簽立增補
借據,變更連帶保證人為被告。原告依據系爭借據第4條約
定,由藍翊軒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分次動用,
即撥款予藍翊軒,依約藍翊軒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
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及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15
%再減去原告自行公告減少之週年利率0.06%計算即週年利
率1.15%之利息,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於109年3月25日調降為0.81%,故利息改以
週年利率0.9%計付,如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上開借款利息改按轉催
日應負擔之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計算即週年利率1.9%之利息
;又依系爭借據第6條約定,倘藍翊軒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遲延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遲延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藍翊軒自109年2月起即未依約清
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77,64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於109年7月1日將其轉列催收款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據及增
補借據、教育部105年7月19日臺教高㈣字第0000000000B
號函、教育部105年7月19日臺教高㈣字第0000000000A號
令、利率資料、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
收/呆帳查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率及原告99
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為證(見本院卷
第10頁至第24頁、第45頁至第47頁)。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
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與藍翊軒連帶給付277,6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980元(即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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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
│(新臺幣)││利率││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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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641元│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1.15%│自民國109年2月2日起│0.115%│
││至民國109年3月24日止││至民國109年3月24日止││
│├───────────┼───┼───────────┼───┤
││自民國109年3月25日起│0.9%│自民國109年3月25日起│0.09%│
││至民國109年6月30日止││至民國109年6月30日止││
│├───────────┼───┼───────────┼───┤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1.9%│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0.19%│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9年8月1日止││
│││├───────────┼───┤
││││自民國109年8月2日起│0.38%│
││││至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