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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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邦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原住宜蘭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91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包括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989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合計12,18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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