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785號
原 告 郭信雄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 律師
被 告 郭黃碧敬
被 告 郭俊男
被 告 郭美言
被 告 郭美序
被 告 郭乃瑛
被 告 郭娟伶
兼前列5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郭美伶
前列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