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508號
原 告 梁哲豪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嘉宏
被 告 郭吉義 戶臺中市○○區○○里○○路○段○○○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施嘉宏新臺幣39,160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梁哲豪新臺幣10,495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等二人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等二人勝訴部分,均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