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怡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怡琇於民國93年3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4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0%計息,後續變更利率為年利率6%計息,詎料債務人王怡琇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5年2月9日止,現尚有本金27,14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
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物(二)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怡琇│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月息6%│││27146││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怡琇│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146││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