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2045號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04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四五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本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五八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再審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再審被告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通知國蒼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蒼公司)之未分配盈餘累積數為二四、六八九、七三八元,再審原告投資之國蒼公司於八十四年二月二日向再審被告申請更正,再審被告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發現課徵標的未分配盈餘累積數錯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及財政部七十年台財稅第三○○○九號函釋正式更正未分配盈餘累積數為一二、二○六、五四六元,並另訂繳納期限。再審被告未依此規定辦理,且將此錯誤歸責於再審原告,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原判決對此及各項事實證據均未予斟酌,即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再審之事由。請求廢棄原判決、並撤銷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再審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本件再審原告及其配偶 黃肇成 均為國蒼公司之股東,再審被告初查以國蒼公司截至八十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累積數達一二、八○六、五四六元,超過已收資本額六、○○○、○○○元一倍以上,乃以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中區國稅中市資第00000000號函請該公司選擇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辦理增資或分配,逾期未辦理,予以強制歸戶股東所得稅,詎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再審被告乃依查獲(八十三)年度次一營業年度(即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為對象,於翌(八十五)年按每股東應分配數予以歸戶,核課再審原告及其配偶八十五年度營利所得分別為二、一三四、四二四元及四、二六八、八四九元,合併核定其綜合所得總額。查國蒼公司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經更正未分配盈餘累積數前雖已於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經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惟該公司於再審被告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合法送達通知函前尚未解散,又該公司對未分配盈餘累積數異議亦未於通知函送達後規定期限內申請核對,則再審被告規定核課營利事業所得,並無違誤;又再審原告主張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無實際發放股利而應免予強制歸課乙節,依財政部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八十七年一月八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六十八年九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六四○八號函及六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三七八九八號函釋,係收付實現原則之特別規定,仍應歸課;再查該公司八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申請復查,惟依前揭函釋規定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況該案業經再審被告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並經確定在案;另按營利事業年度結算申報,因未能如期提出說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此項核定之所得額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應無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八款之適用,復為財政部六十八年九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六四○八號函釋在案,是再審原告主張應予扣除取具憑證之損益計算項目於法不合。綜上,再審原告及其配偶所投資國蒼公司截至八十一年底未分配盈餘數既逾實收資本額,再審被告依規定核課營利所得,並無不合。再審被告所屬台中市分局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以中區國稅中市資字第八五○三二六六五號函更正未分配盈餘累積數為一二、八○六、五四六元,是應以八十五年度為國蒼公司選定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分配盈餘之依據乙節,亦不足採據。二、查本件系爭之國蒼公司截至八十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以上,惟該公司並未依法辦理增資,案經再審被告所轄台中市分局於八十三年間查獲為再審原告所不否認,依財政部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規定,自應歸課再審原告八十五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而該未分配盈餘累積數雖經更正,惟並不影響應歸課之年度,況再審被告係據更正後之未分配盈餘累積數,依再審原告及其配偶應分配數核課綜合所得稅,依法並無不合,再審原告訴稱違反規定,顯不足採。本案再審原告主張理由,行政救濟階段,均已主張,尚無其他新事證或未經斟酌之處,原判決亦無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顯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列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要件不合,請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等語。
本件原判決以:再審原告起訴意旨,其要點略謂:㈠國蒼公司已於八十四年度經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准予解散,並經再審被告核定清算所得在案,足證國蒼公司已清算,並無發放任何股利。㈡該公司於再審被告八十三年十二月通知未分配盈餘時,已申請更正七十七年度未分配盈餘,至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止始更正,強制分配應以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為據。㈢國蒼公司歷年度所得均依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請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八款規定減除具合法憑證而未准列支之損益計算項目。㈣該公司八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業依法申請復查,則未分配盈餘累積數尚未確定,無法據以強制歸戶等語。然查:㈠國蒼公司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經更正未分配盈餘累積數前雖已於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經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惟該公司於再審被告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合法送達通知函前尚未解散,且該公司對未分配盈餘累積數異議亦未於通知送達後規定期限內申請核對。㈡該公司雖無實際發放股利,被告依財政部六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三七八九八號函釋,予以強制歸課,於法並無不合。㈢該公司八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申請復查,惟依前揭財政部函釋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況該案業經再審被告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在案。㈣按營利事業年度結算申報,因未能如期提出說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此項核定之所得額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應無行為時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八款之適用,上開財政部六十八年九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六四○八號函釋可參考,再審原告所稱應予扣除取具憑證之損益計算項目,尚不足採。㈤國蒼公司截至八十一年度止未分配盈餘累積數已達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該公司既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於次一營業年度內辦理增資或分配盈餘,復經再審被告以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區國稅中市資字第八三○三九四一一號函通知辦理核對未分配盈餘累積數暨選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辦理增資或分配,逾期仍未辦理,即應強制歸戶股東營利所得,再審被告按國蒼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一二、八○六、五四六元予以強制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自非無據。㈥再審被告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中區國稅中市資字第八五○三二六六五號函僅係將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區國稅中市資字第八三○三九四一一號函誤載未分配盈餘累積數二四、六八九、七三八元更正為一二、八○六、五四六元,再審原告所訴應以八十五年度為國蒼公司選定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分配盈餘之依據,與事實不符,尚不足採。再審原告及其配偶所投資國蒼公司截至八十一年底未分配盈餘數既逾實收資本額,再審被告按每股東應分配數予以歸戶,核課營利所得,於法尚無不合,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原處分及復查決定,並無違誤,再審原告起訴意旨經查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再審原告在前訴訟程序之訴。經查,按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本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或該條第二項之情形始得為之,而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該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又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係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財政部七十年台財稅第三○○○九號函釋亦係對其所為之函釋,與本件再審被告依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等規定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中區國稅中市資第00000000號函知國蒼公司「截至八十一年度止未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累積數為二四、六八九、七三八元(嗣更正為一二、八○六、五四六元),超過已收資本額六、○○○、○○○元之百分之一百,應於文到一個月內選擇就超過可保留額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應於八十四年內辦理增資或分配,如未辦理則由再審被告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之函有別,且國蒼公司雖於八十四年二月二日申請更正,但隨即於同年四月十四日經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解散登記在案。原判決就法規適用詳為論述,亦對再審原告在前訴訟程序之主張亦予以論駁,核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審原告以前揭再審起訴意旨所載,主張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另再審原告所主張再審被告前揭函錯誤更正之事項,原判決已詳予審酌論述。從而再審原告主張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四款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說明,殊難認有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鄭淑貞法官吳錦龍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