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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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許瓈丹 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6年7月13日當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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