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4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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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459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各別釋明每張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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