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鴻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鴻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鴻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176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