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2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2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2171號原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告 李雅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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