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號原告大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彩華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原告與被告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擴張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630元(20,139,900元-19,709,270元=43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