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9號上訴人即被告鄧○○(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鄧○○之父
鄧○○之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7日110年度訴字第3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5,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