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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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83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永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永昌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第138條毀損公物罪、第354條毀損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在99年6、7月間,涉犯20起攜帶兇器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攜帶兇器竊盜罪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被告上揭經起訴各罪,業經本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5年2月,且上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