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九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738號假扣押裁定,為供擔保曾提供前述登錄債券,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9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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