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59號
原告 蘇淑櫻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吳庭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貞儀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