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撒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辰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碧霞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按股東會之決議乃公司意思表示之性質,決議內容所產生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與公司為交易第三人之利害關係之客觀利益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亦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447號裁定)。
依據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