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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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秋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429號),嗣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5422號),本院就追加起訴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可資參照)。末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本件追加起訴被告何秋億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本院前所審理之102年度訴字第2279號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429號)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279號案件,業於民國10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3年2月12日判決,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279號案件103年1月8日之審判筆錄影本及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檢察官係於103年3月3日以103年3月3日中檢秀民102偵25422字第020066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同年3月6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是以,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劉敏芳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