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卓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祥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青瑜┌──────────────────────────────────────────────┐│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睿詮建設有公司 陳慶 │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102年7月20日│18,000元│0000000││││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