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岱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岱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