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原告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錫蒼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天賜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尤山泉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7月15日以「可重複編程之輪胎監測裝置及使用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0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40839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5年5月6日(105)智專三(三)05131字第105205616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年9月30日經訴字第1050631049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之審定主文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杜惠錦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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