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0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昭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毛雯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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